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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5-01-09    点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化管理,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进一步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时将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信息公开。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流程、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监督举报受理机制等内容。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一是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公开2013年省级财政预算和2012年省级财政决算,向省人大报告并公开2013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二是继续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公开项目和资金规模。三是统一推进2013年省直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省直各部门在财政批复部门预算两个月内,全面公开部门预算。四是进一步加强2013年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细化2014年省直部门预算编制,扎实做好2013年省直部门决算和2014年省直“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的各项基础和准备工作。五是督促市、县级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主动公开本级部门预算决算,并在2015年之前公开本级“三公”经费。六是在继续做好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公开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深入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市县政府及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建设,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各市州制定并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的信息。(省住建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是抓好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公开审批机构职能、岗位工作人员、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实时状态、审批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联系方式、咨询电话、公开申报时所需要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提供申请范本、格式文书;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信息,及时公开取消、下放和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网上申报的操作程序和网上审批状态、结果;公开行政审批承诺信息和服务措施,公开首办、主办、即办、限时办理等工作制度。二是抓好执法检查信息公开。按季度发布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不定期发布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风险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广告监测信息、消费安全预警信息,重点公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典型案件查处信息,同步公布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信息,以及日常监管动态信息;经常性公开科普知识信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加强重大政策法规实施前的宣传引导。三是抓好“黑名单”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凡是发现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对涉案生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律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四是抓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药品“两打两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专项行动信息,行动期间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予以曝光。五是抓好食品药品监管决策信息公开。对于出台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措施,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落实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省药监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我省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进一步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空气、水的综合信息发布平台。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17个市州空气环境质量、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环境监测数据的规范发布,满足公众知情权。督促和指导宜昌、荆州、襄阳等城市完成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其他市、州、直管市分别建成1个具有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新增指标监测能力的监测点位,并开展试点监测和信息发布。建成武汉城市圈6城市区域灰霾天气预警监测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开展清江流域、汉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加强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发布。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指导、督促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环保部相关工作要求,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三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污染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建设示范区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信息。四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公开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相关情况。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公布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名单。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省环保厅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各级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省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一是要按国家要求,公开价格收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定价和收费的原因、法律依据、具体标准和公众听证等信息,及时、全面公开全省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二是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教育、医疗、交通运输、农民负担、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涉及民生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公示力度。针对涉农、涉企、教育等收费要通过发放“一览表”、“明白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以及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出现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规行为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物价局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加大征地信息公开。省国土资源厅要定期发布建设用地批准清单,除涉密外,每月10日前将上月建设用地审批情况(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面积等)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布。各地要做好征地项目清单的公开工作,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用地位置、土地用途、面积、补偿标准。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做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重点推行建设用地批准后,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在征地范围内的公开工作;做好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和基准地价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及时向公众发布土地招拍挂出让信息和成交公示,并定期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计划和落实情况。将闲置土地清查处置信息、房地产用地相关信息等定期在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对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保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测试入围标准和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考生名单,军事、公安、艺术合格考生名单,录取时间安排,录取进展情况,各批次院校的最低投档分数线,生源不足院校招生计划余额,提前批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考生名单等十类信息。坚持录取信息公开。录取期间,及时公布各批次院校招生计划、学校投档线;免费提供考生志愿信息和电子档案运行状态查询;及时将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面向全体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坚持公示制度。对各类优录信息、合格信息和特殊类型招生进行省、市(县)和中学三级公示。公示范围包括:优录加分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入围名单、保送生录取名单、体育单招录取名单、高职单招录取名单等。二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研究制定《湖北省省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形式和范围等。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公开高校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并逐步细化至项级科目。三是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时效性强,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自觉地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真正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重点工作安排,分工专人负责,将重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重点工作公开按要求落实到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地、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时,要与贯彻落实《条例》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让公众看得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解读工作。各地、各部门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没有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地做好公开工作。

(四)创新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紧密联系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突出地方和部门特色,做好重点工作、重点领域、重点工程等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要积极运用政务微博、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公众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公开责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细化工作目标,实现目标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省直各牵头部门要于今年12月底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