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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5-01-05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公开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实行公开。(2)诚实守信原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3)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工作方式与实际效果的统一,防止形式主义。(4)服务社会原则。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通过政务公开更好地服务社会。(5)公正公平原则。凡公开的政务事项,在范围、对象、时间上必须做到共知、共享,防止因政务信息不对称使少数人从中谋取私利。(6)有利监督原则。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上,要便于人民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工作目标。推进政务公开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措施结合起来。必须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努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行业也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1、法定公开事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如《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等。
2、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改革和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治理和改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3、行政执行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决策的事项,包括依据、标准、过程、结果等。
4、重要人事事项。各级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干部使用、竞争上岗、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录用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荣誉称号评审、转业复员军人安置等情况。
5、财政管理事项。包括各级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扶贫、救灾、捐赠款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各种基金、彩票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6、行政执法事项。各级政府执法机关和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结果等。
7、行政服务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及税费收取、证照办理的依据、标准、过程、期限、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事项,如土地有偿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等。
8、行政监督事项。监察、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9、突发应急事项。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预警、预告和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如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情况。
10、勤政廉政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办事制度、权利义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在形式上要坚持创新与规范相结合,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当前,要着重发挥好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中心和政务信息发布制度的平台作用。
1、进一步深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鄂办发[2004]69号)和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暨三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方便群众办事的需要出发,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政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楼式办公、一口式收费、一站式服务”,把政府机关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在政务公开中的窗口作用。
2、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中心建设。按照市场经济和信息化的要求,加快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大力推进电子政务中心建设,达到为公众提供社会化综合服务的目的。在电子政务中心建设过程中,要以公众为中心,在便民服务和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上下功夫。政府门户网站不仅要能够提供政务信息,而且要能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同时,把局域网、外网、有线电视网络等资源整合在一起,为公众提供多种接入查询手段,使人民群众可以及时了解政府信息,并逐步实现网上办事、网上监督。
3、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及时公开发布政务信息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有利于政务信息公开透明,有助于政府建立贴近群众的沟通渠道,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要按照《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的要求,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定期、定点、定人及时向社会披露政府最新的政务信息,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
4、其他公开形式。要坚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多渠道、全方位的形式进行公开,做到凡是各级政府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凡是人民群众办事需要了解的政策、规定和程序,通过设立办事窗口、印发办事指南、设置咨询台和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开;凡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采取评议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凡是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内容,通过会议、文件和局域网等形式公开。
三、健全、规范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
(一)预审制度。公开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由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机构预审,重点是限制不公开事项。对不公开的事项,特别是社会要求公开而暂时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必须报主管部门和机构审定,并向社会说明理由。
(二)听证制度。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听证的形式。把改革的意义、目的、方案以及可能造成的短期不利影响等向人民群众交待清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充分采纳群众建议,以取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告示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事项,要在实施前向社会进行明确告示,以方便人民群众执行和办理。
(四)评议制度。各级政府在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
(五)投诉制度。认真做好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方面的投诉处理工作,落实投诉制度,强化投诉处理,力求人民群众的投诉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让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六)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与责任分解、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政府主抓”的职责,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推动工作不力,群众意见较大,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要认真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由省政府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察厅要积极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充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工作。
(二)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把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坚持把政务公开与发展经济紧密结合,使政务公开成为推动经济工作的重要方式;坚持把政务公开与依法行政紧密结合,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规范行为的重要措施;坚持把政务公开与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紧密结合,用政务公开推动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深入;坚持把政务公开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使政务公开成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以及推动源头治腐各项工作的重要载体。
(三)严格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审计部门要结合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的审计检查,尤其是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要专项资金收支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对应公开但没公开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级政府要不定期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务公开情况,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