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

学生申诉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3-10-24    点击: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规章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以及《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规章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以及《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本申诉范围内。

第四条 学生应当依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根据合法、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其中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办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人、法律专家1人、教师代表2人以及学生代表4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程序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须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处理是否适当,拟订申诉复查决定书,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四)对申诉案件处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五)对有争议的申诉处理决定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配合省教育厅的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