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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

    华师党政字〔20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职责,推进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作为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行使学校党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正式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非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学校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关心支持。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主要是指: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超计划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调整;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调整),重大捐赠(主要是指学校基金会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要求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和2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运作),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如确需上会,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

    (一)一般通报性议题(规定必须上会的除外);

    (二)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议题;

    (四)经过正常会签能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三条 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咨询机制。

    (一)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由教代会执委会汇总出具明确意见;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并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出具明确意见;

    (四)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在会前出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进行深入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议题应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一)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

    (二)有关干部任免建议方案的议题,在提交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提交讨论决策前,应经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协助党委书记(或主持人)组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并负责对提交会议决策的议题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程序审核。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相对固定在星期三。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举行。

    (二)学校办公室每两周收集汇总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申请。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不宜过多。

    (三)学校办公室应安排专职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相关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议题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学校办公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由涉及到的部门共同签署对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签署意见时应明确、具体,不得用圈阅或签名形式代替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议题材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议题申报应填写《重大议题申报表》,并将议题方案、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意见书、论证报告等汇报材料一并于会前五日提交给学校办公室。未按时提交的,原则上不安排当周上会讨论。无书面会议材料或必须的支撑材料不齐全的,不能上会。

    (一)议题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点汇报议题的核心内容和需提请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对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篇幅较长、难以压缩的材料,应以“情况说明”的形式进行汇报,同时附上正文。汇报材料应对材料起草、形成过程等无关决策的内容点到为止,避免“穿靴戴帽”,文字篇幅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必要时提供不超过20页的PPT文档)。涉及到的上级精神、数据清单、对比方案、兄弟院校做法等背景资料,以及相关意见书、论证报告等支撑材料,均应以图表或文字形式列为附件,为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二)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编排(标题为二号华文中宋,一级标题为三号黑体,正文为三号仿宋,行距固定值25磅),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学校办公室。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或主持人)确定议题后,学校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通知。

    (一)学校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议题汇总,根据议题的紧急程度、完备程度、所需会议时长等要素提出建议,填写《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批表》,并向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报告,由其确定列入党委常委会的议题。

    (二)除保密事项外,学校办公室负责将提交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汇总后,至少于会前二日送达与会人员阅研。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党委常委会会议正式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时,方可开会。若有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需要表决的重要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员到会,方可开会。

    因特殊情况,提出议题申请的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二十条 参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并准时到会,保证参会时间。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如有涉及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章 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议应按拟定的议题议事。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事项,党委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议题汇报时,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参会人员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其他到会成员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给予认真考虑。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决议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成员、列席人员以及扩大人员无表决权。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对会议决议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对批准或通过的议决事项,应明确所议决事项的主办和协办校领导,明确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办理期限。

    第五章 会议记录、传达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准确、完整、详细记录。

    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交办专职秘书对会议进行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包括少数人的意见和主要理由,均应在会议记录中如实反映。

    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由专职秘书定期依规存放学校档案馆。确有需要查阅会议记录的,应当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查阅。涉及申请查阅人个人事项的查阅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向缺席人员通报。除有传达任务外,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正式公布的会议讨论事项和讨论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并由专职秘书在会后两天内整理完成,报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纪要应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

    第三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会议纪要的查阅依照学校公文和档案查阅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常委分工及时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决议事项的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予以落实。各配合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给予配合。对落实和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设组织和个人对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允许其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和服从,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决事项的督查、评估和反馈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凡是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纳入学校督办办公系统进行督促办理。

    学校办公室每月汇总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在下月第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党委常委会委员应将执行本规则情况列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0日印发的《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华师党字〔2017〕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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