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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

    华师党政字〔20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列席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应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主要是指: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超计划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调整;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调整),重大捐赠(主要是指学校基金会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要求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和2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运作),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主要是指: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超计划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调整预算;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调整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如确需上会,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

    (一)一般通报性议题(规定必须上会的除外);

    (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议题;

    (四)经过正常会签能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二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咨询机制。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由教代会执委会汇总出具明确意见;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并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出具明确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在会前出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五)其他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进行深入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重要议题,校长在会前应当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长(或主持人)组织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并负责对提交会议决策的议题依据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相对固定在星期三。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经校长同意可随时举行。

    (二)学校办公室每两周收集汇总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申请。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不宜过多。

    (三)学校办公室应安排专职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相关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议题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学校办公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由涉及到的部门共同签署对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签署意见时应明确、具体,不得用圈阅或签名形式代替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议题申报应填写《重大议题申报表》,并将议题方案、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意见书、论证报告等汇报材料一并于会前五日提交给学校办公室。未按时提交的,原则上不安排当周上会讨论。无书面会议材料或必须的支撑材料不齐全的,不能上会。

    (一)议题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点汇报议题的核心内容和需提请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对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篇幅较长、难以压缩的材料,应以“情况说明”的形式进行汇报,同时附上正文。汇报材料应对材料起草、形成过程等无关决策的内容点到为止,避免“穿靴戴帽”,文字篇幅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必要时提供不超过20页的PPT文档)。涉及到的上级精神、数据清单、对比方案、兄弟院校做法等背景资料,以及相关意见书、论证报告等支撑材料,均应以图表或文字形式列为附件,为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二)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编排(标题为二号华文中宋,一级标题为三号黑体,正文为三号仿宋,行距固定值25磅),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学校办公室。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七条 校长(或主持人)确定议题后,学校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通知。

    (一)学校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议题汇总,根据议题的紧急程度、完备程度、所需会议时长等要素提出建议,填写《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并向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报告,由其确定列入校长办公会的议题。

    (二)除保密事项外,学校办公室负责将提交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汇总后,至少于会前二日送达与会人员阅研。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时,方可开会。因特殊情况,提出议题申请的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十九条 参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并准时到会,保证参会时间。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如有涉及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章 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议应按拟定的议题议事。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协商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二十二条 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议题汇报时,由分管校领导汇报。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三条 会议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参会人员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其他到会成员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给予认真考虑。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会议决议原则上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出。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二)对议决事项,应明确所议决事项的主办和协办校领导,明确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办理期限。

    第五章 会议记录、传达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准确、完整、详细记录。

    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交办专职秘书对会议进行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包括少数人的意见和主要理由,均应在会议记录中如实反映。

    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由专职秘书定期依规存放学校档案馆。确有需要查阅会议记录的,应当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学校办公室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向缺席人员通报。除有传达任务外,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正式公布的会议讨论事项和讨论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并由专职秘书在会后两天内整理完成,报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应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

    第二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会议纪要的查阅依照学校公文和档案查阅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领导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决议事项的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予以落实。各配合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给予配合。对落实和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三十条 学校内设组织和个人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允许其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和服从,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的督查、评估和反馈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凡是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纳入学校督办办公系统进行督促办理。

    学校办公室每月汇总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在下月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应将执行本规则情况列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0日印发的《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华师党政字〔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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