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5-01-05    点击: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务公开,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我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设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以及议事、决策规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与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络。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

第七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信息前,对涉及学校重大改革与决策、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实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和电话、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及有关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

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对其更新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当立即公布并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校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单位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但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宣传部和学校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报送核准程式,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华中师范大学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予以规定。

对已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更长的征求意见时间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及时发放给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并置于学校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获取信息,并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工作规程予以规定。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

(二)重要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须报经职能部门复审;

(三)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职能部门复审后,由职能部门报请学校保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一)各单位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迅速予以公开。

(二)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职能部门复审。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直接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

(三)职能部门复审认为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公开前,应当直接报送学校保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学校保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送核准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职能部门的复审结论可能错误的,应当直接转请学校保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以及信息公开办公室在进行本章规定的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此项考核结果,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和监察处的网站上同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举报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或者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举报。学校监察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学校监察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聘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未经评议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可以据以推测评议人评议意见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办公室在每年9月份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于10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

各单位每年7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上一款第(一)、(二)、(六)、(七)项内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以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取消责任单位和其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在通报批评之日起12个月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学校被湖北省教育厅或者教育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或者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单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制定和修改,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