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学年度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处主页专门开设了独立的“规章制度”板块,向校内 IP 登录人员公开了财务处正在执行的54项重点财务制度,包括财务报销、预算管理、科研项目、教育收费、工会经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等内容,公开信息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数据资料真实准确。
https://cwc.ccnu.edu.cn/list.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42
2023-2024学年度 资产管理制度:
1.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华师行字〔2023〕43号)
2.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华师行字〔2023〕44号)
3.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华师行字〔2024〕20号)
4.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华师行字〔2024〕24号)
5.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师行字〔2024〕39号)
https://gzb.ccnu.edu.cn/zc/gzzd.htm
2022-2023学年度财务管理制度
1.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师行字〔2022〕60号)
http://oa.ccnu.edu.cn/seeyon/bulData.do?method=bulView&bulId=6102174149002610795&from=list&spaceType=&spaceId=
2.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师行字〔2022〕61号 )
http://oa.ccnu.edu.cn/seeyon/bulData.do?method=bulView&bulId=5391890230372618096&from=list&spaceType=&spaceId=
2021-2022学年度财务管理制度
2020-2021学年度学校相关文件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1 |
关于成立华中师范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小组的通知 |
华师行字〔2020〕60号 |
2 |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华师行字〔2020〕61号 |
3 |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
华师党字〔2021〕2 号 |
2019-2020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序号 |
时间 |
文件名 |
文号 |
网站链接 |
1 |
2019.9 |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 |
华师行字〔2019〕4142号 |
http://oa.ccnu.edu.cn/seeyon/bulData.do?method=bulView&bulId=8714931182105087283&from=list&spaceType=&spaceId= |
2 |
2019.12 |
关于做好2019年财务决算的通知 |
华师行字〔2019〕167号 |
http://cwc.ccnu.edu.cn/info/1045/4095.htm |
3 |
2020.5 |
关于下达《华中师范大学2020财务预算》的通知 |
华师行字〔2020〕12号 |
http://oa.ccnu.edu.cn/seeyon/bulData.do?method=bulView&bulId=8304506563620782384&from=list&spaceType=&spaceId= |
4 |
2020.6 |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的通知 华师行字〔2020〕28号 |
华师行字〔2020〕28号 |
http://cwc.ccnu.edu.cn/detail.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42&wbnewsid=4298 |
5 |
2020.6 |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非科研项目经费)》的通知 华师行字〔2020〕29号 |
华师行字〔2020〕29号 |
http://cwc.ccnu.edu.cn/detail.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42&wbnewsid=4296 |
资产管理制度
序号 |
文件名 |
发布年份 |
文号 |
1 |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2008 |
华师行字[2008]71号 |
2 |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
2008 |
华师行字[2008]72号 |
3 |
《华中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 |
2008 |
华师行字[2008]600号 |
4 |
《华中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
2009 |
华师行字[2009]577号 |
5 |
《华中师范大学校名校徽及域名管理暂行办法》 |
2010 |
华师行字[2010]61号 |
6 |
《华中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2010 |
华师行字[2010]106号 |
7 |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
2001 |
华师行字[2011]639号 |
8 |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
2012 |
华师行字[2012]468号 |
9 |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
2013 |
华师行字[2013]463号 |
10 |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修订版)》 |
2013 |
华师行字[2013]462号 |
11 |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
|
华师行字[2013]566号 |
12 |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
2014 |
华师行字[2014]605号 |
13 |
《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
2015 |
华师行字[2015]211号 |
14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
2015 |
华师行字[2015]264号 |
15 |
《关于印发经营性资产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 |
2015 |
华师行字[2015]346号 |
16 |
《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
2016 |
华师行字[2016]100号 |
17 |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
2018 |
华师行字[2018]65号 |
18 |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修订版)》 |
2018 |
华师行字[2018]66号 |
19 |
《关于调整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2019 |
华师行字[2019]36号 |
20 |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
2019 |
华师行字[2019]53号 |
http://gzb.ccnu.edu.cn/zcfg.htm
财务管理制度
2018-2019学年度学校相关文件
2017-2018学年度学校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2017年财务决算的通知
http://www.ccnu.edu.cn/info/1075/25378.htm
关于下达《华中师范大学2018年财务预算》及其《编制情况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http://cwc.ccnu.edu.cn/info/1045/3440.htm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关于科研经费报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http://cwc.ccnu.edu.cn/nr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44&wbnewsid=3313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与经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cwc.ccnu.edu.cn/nr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44&wbnewsid=3438
华中师范大学财务管理规定
(华师行字[200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事业单位以及所属企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分析和研究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校长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上一级管好下一级、上一级带动下一级”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学校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财务工作归口管理。学校重大开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主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日常一般开支,由财务处长审批;校内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九条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拟定全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收入分配制度;
2.负责全校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
3.对校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的财会业务;
4.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国有资产;
5.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工作;
6.负责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7.管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8.其它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十条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学校在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即财务或会计室)。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财务睑提出,经分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在产业、出版社、后勤、基建、机关事务中心、国有资产处、校工会、附中、附小等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学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和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直接领导和指导。
第十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学校实行财会人员委派制。校内各单位财会人员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其工资、福利奖酬等均由财务处发放,或有财务处授权的二级财务机构负责发放。财会人员的配备、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核定汇总。
第十七条预算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和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审核、调整后,提交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并按国家预算支出与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报送上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仍按以上程序编制校内详细预算,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校内所属各单位预算的审批程序为:各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由财务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核定汇总编制校内预算,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计通过预算控制数后,再由各单位编制详细预算,报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学校各级财务管理部门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审核各项开支和预付款,以维护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严肃性。学校在综合财务预算中下达的事业费,由各职能部门转拨的要如数下达,不得截留,同时要将转拨下达经费的清单报送校财经工作小组和财务处备案。对于学校下达的各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预算调整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财务部门和全校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项目。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调整财务预算时,仍要坚持量入为出,当年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
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人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人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人。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校各单位组织收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学校有关部门对收费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年审。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校外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许可证》中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校内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校财务处核发的《校内收费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凡营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套印有税务部门监印章的税务收据;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套有财政部门监印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凡校内单位之间和对校内教职工个人服务性的收费,使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刷的内部结算收据或有价证券。
第二十四条 各类收费必须按学校有偿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偿服务收入自行入账,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并每月向财务处报送收支情况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缴校财务处入账,按有关规定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先支后报,否则,按“小金库”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其中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应在收到款项后5天之内上交学校。
第二十六条校内二级财会单位,原则上应在校内结算中心开户,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专业银行开户的,必须先报财务处审查,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户。凡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而在校外开户的,经查实后,立即查封其账户,其资金一律按“小金库”处理,并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开户单位在银行或校内结算中心所开账户只能存放和核算经财务处审批的本账户管理范围以内的各种收支,不得将核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资金,更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单位提供或转借账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户单位,除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会计、经办人的责任外,并没收非法违纪存入的全部资金。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为学校筹资活动,对于为学校筹资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福利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奖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学生活动费、学费减免和贷学金减免等。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应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量力而行,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安排超财力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拨款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条学校各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校级预算和单位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三条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事业经费在预算安排之内的正常开支,有经费来源,又符合财务规定,单项或单价在3万元以内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3一10万元由财务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学校按规定核定给各单位的补助工资、校内工资、课时津贴、校内津贴等额度内的具体分配,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主分配。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和按校院(系)两级分成规定分配给各院、系、所的资金(包括成本费用、各类酬金等),在符合财经规定的范围内,由各单位自主支配使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勤俭节约办事业,对节约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章结余及分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结余包括:经营收支结余、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结存、事业收支结余等。
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生产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预算外资金结余是指学校根据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由国家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形成的结余。专项资金结存是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箕的专项资金,在当年内尚未完成而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形成的结存。
事业收支结余是指学校扣除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结存后可供学校结转事业基金使用的结余。
第三十七条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三十九条学校结余分配具体方案由财务处提出,经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审核、调整后,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关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经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的补助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四十三条各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各专项资金集中在财务处使用,由财务处设置专门的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四十七条现金及存款管理
学校及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第四十八条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
应收及暂付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对于校内单位和个人办理的应收和暂付款,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结清,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者,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学校建立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具体办法另订。未经许可,任何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四十九条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髑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
学校对各单位的借出款,必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订合法的借款协议。借款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给学校。对于:违反借款协议逾期不还的单位,财务部门可以直接从该单位的有.关经费中扣还,或按借款协议有关条款采取措施追回借款。
第五十条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有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 入库、出库、计价、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盘点制度。学校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 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自录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l、房屋和建筑。即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室、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即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用性能的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3、一般设备。即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即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即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即指学校没有包括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一一级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具体实物量的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二级单位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偿使用,优化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行政、教学非经营性资产按规定配置,超配制资产收取有偿占用费;对经营性资产按:不低于各类资产收益率和折旧率收取有偿占用费。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第五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国家计划:和学校教学任务,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各行政、教学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资产。校内各企业、公司、工厂、出版社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均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五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对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额为基数,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期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校内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六十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权属学校,由学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计人无形资产。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的事业支出。
第六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六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严格管理。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投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投资的效益。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外投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现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认为可行后,一般投资报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审查批准,重大投资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六十七条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经过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六十八条学校财务部门、代表学校投资利益的其他部门和个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保证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获取投资收益。
第六十九条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利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七十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七十二条借人款是指学校向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贷的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贷款、科研项目借款、校办产业周转金等。
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贷)款的管理,保证借入(贷)款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归还。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不得向金融机构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具备担保资格,也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款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十三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及暂存款,是学校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款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七十四条应缴款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的各类款项。
学校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七十五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会费、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七条学校各财务部门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八条学校财务处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学校建立健全二级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和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学校财务处为其设置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种类和要求,保证全面、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二级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校报送财务报告。
第八十一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八十二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财务处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校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财务处统一设置、修订,以便分析比较、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二级核算单位及有关财会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进行客观、合理、具体的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八十四条财务监督是正确贯彻国家财经法律、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财会法规以及学校的财会规章制度,严格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十五条学校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学校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十六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八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十八条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内部财务清算
第八十九条学校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九十一条学校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九十二条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变化,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处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处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华中师范大学办产业财务管理办法》;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执行《华中师范大学企业化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学校附属中小学执行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报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