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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师范大学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


    华师行字〔2018〕155号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派人员的管理,规范各类外派工作,学校第20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修订了《华中师范大学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华中师范大学 

    2018年12月11日


    华中师范大学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派教师和干部(以下简称“外派人员”)的选派、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外派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优秀教师和干部到校外锻炼既是一项重要任务,更是促进学校对外交流、优化发展环境和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也是让优秀青年教师和干部在实践中拓宽视野、积累经验和增长才干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外派人员选派的主要渠道为: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外派任务,包括援藏、援疆、援滇和精准扶贫等专项任务;

    (二)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外派到上级有关部门和校外有关单位等任务;

    (三)应校外有关地区(单位)需求,支持该地区(单位)经济建设或业务工作等外派任务。

    第四条外派人员的选派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党委组织部、人事部、财务处和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组成学校外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其中外派岗位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派由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其他干部和专任教师的选派由人事部牵头负责。

    第二章 组织选派

    第五条 学校选派的外派人员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正式教职员工;

    (二)政治素质好,政治理论素养较高,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作风踏实,工作业绩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能够适应艰苦地区工作;

    (五)符合外派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上级单位下达的外派任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或文件执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或校外有关地区(单位)提出的外派任务,由校内有关单位提出外派岗位申请,并报工作小组审批。

    第七条 工作小组公布外派岗位。具体选派程序按党委组织部、人事部相关规定执行,确定的正式外派人员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外派人员审批表》(见附表1),并报工作小组备案。

    第八条 经学校研究确定的正式外派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整,以各种理由拒不服从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九条 外派人员在规定的外派期内,由派出单位和外派单位共同负责培养管理,工作小组配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接转,其它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

    第十条 工作小组和派出单位要加强对外派人员跟踪了解。在外派期间,学校相关负责同志要主动去外派单位看望外派人员。派出单位要帮助解决外派人员工作及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保证其安心工作,不得随意调回外派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回外派人员的,报学校工作小组研究。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自觉遵守外派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履行离岗请假、遇事请示等工作手续;认真完成外派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各项任务,树立良好的形象;积极推介学校,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好宣传、沟通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应与工作小组、所在单位和相关联系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汇报个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在外派即将结束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外派人员总结鉴定表》(见附表2)或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总结鉴定表并明确考核等级,由外派单位填写鉴定意见后将总结鉴定表交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并存入外派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如外派单位有规定则按外派单位规定执行;外派单位无规定的,按我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派期满后,外派人员应及时回到派出单位报到,并服从返校后的工作安排。到期如需继续外派的,外派人员应事先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外派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在规定外派期限内,外派人员不转人事关系,保留原任职务、职级,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外派人员的基础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由学校发放或根据机关同级人员标准核拨给所在单位。经学校同意外派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待遇由学校组织部与外派单位协商解决,其他干部和专任教师的待遇由学校人事部与外派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工作期间,费用从专项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列入相关单位年度预算。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补贴标准为:

    (一)在京外派人员(教育部等部委借调人员)的补助按在京工作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180元/天执行,补助天数以外派单位证明或牵头部门考勤台账为依据,作为报销附件材料;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宿费实报实销,交通费按每两月一次往返火车硬卧票标准或高铁二等票标准(就高不就低)执行。在外派期间外派人员因公出差费用由安排单位负责,不得重复领取补贴。

    (二)其它地区外派人员(以附件1审批表为准),在规定外派期限内,按实际月份计算,发放全职外派人员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如下:武汉市,按500元/月执行;湖北省内其它地区,按1000元/月执行。云南省等西部地区按2000元/月执行;新疆、西藏按3000元/月执行;交通费按每年两次往返执行。

    (三)外派人员在派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如外派单位不能报销)按照我校公费医疗政策执行;须体检的派出人员,可以在派出前和返校后进行体检,标准按1000元/人/次执行。按需为派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险,标准参考外派人员工作所在地政策执行。外派人员因实际工作需要发生的快递费等其它费用经审核后方可报销。

    (四)上级部门有明确文件规定且标准高于本文件的,相关单位按上级文件规定落实待遇。

    第十七条学校其它渠道选派的外派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华师行字〔2013〕611号文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外、境外外派锻炼人员。

    附表:

    1.华中师范大学外派人员审批表

    2.华中师范大学外派人员总结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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