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

    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


    华师行字〔2018〕133号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1〕16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4月13日印发的《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 

    2018年10月29日


    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华中师范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合同可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合同;

    (二)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合同;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

    (四)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五)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制度,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类型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授权。授权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取得授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直接责任人,其已取得的授权不得擅自转授他人。

    第六条 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学校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未经学校法人授权,学校内部任何非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三)对归口管理部门拟定的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定。

    第八条 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为学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提供合同相关的法律指导与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重大合同的复审、签订、原件备案;

    (二)归口授权范围之外合同的审核、签订、备案;

    (三)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的使用;

    (四)合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

    (五)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办法、标准业务合同文本的备案;

    (六)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论证;

    (七)合同纠纷的法律指导和协调;

    (八)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合同审核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提请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二)拟订标准业务合同文本并提请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三)审批归口范围内的一般合同;

    (四)提请依法治校办公室复审归口范围内的重大合同;

    (五)业务归口范围内的重大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文本原件报送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备案;

    (六)管理并使用业务合同专用章;

    (七)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拟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审议;

    (八)归口范围内合同资料原件备案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主要有科研、社科、人事人才、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后勤保障、涉外工作、战略合作、职业培训等类别,依据合同内容、事项责任、经费来源分别由以下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一)科技处负责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理工类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科技成果转换等科研合同管理;

    (二)社科处负责各类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申报、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及学术期刊建设、人文社科类成果转换等社科类合同管理;

    (三)人事部负责人事与劳动合同管理;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外协加工、测试和元器件、材料采购等合同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合同管理;

    (六)后勤保障部负责其所属设施设备采购和维护、材料采购、家具采购、商业物质采购和销售、服务项目、所属房屋和经营场地租赁和维修、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公用房租赁以及房产测量、房产安全鉴定等合同管理;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涉外合同管理;

    (八)校友工作与合作发展办公室负责合作办学、战略合作等合同管理;

    (九)培训中心(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培训合同管理。

    其他单位若因工作需要,需学校授权进行业务性合同归口管理,可向学校提出授权申请。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拟订、报批、履行工作,并应该指定合同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合同相关具体事务。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同谈判前,对合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内容不限于但应包括:1.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调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5.其他重要的资信证明材料;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等工作;

    (三)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进行认证;

    (四)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合同资料原件归档。

    第三章 合同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或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了相关示范文本的,应直接采用该合同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或示范文本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起草。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在学校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合同审批表》,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之外其他部门(单位)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经其他部门(单位)会签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会签意见进行审批。重大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治校办公室复审后,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依法治校办公室复审的合同,送审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四)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五)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五条 已通过审批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必须统一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分类刻制,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集中管理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在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必须完成合同审批流程,并向学校提供合同文本原件。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并保存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拟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及时报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审议。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应当向归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合同订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的合同档案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合同管理的专门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行政楼

    邮编:430079 版权: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