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党政字〔2017〕5号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7年第15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7年9月20日
华中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机制,推动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在学校内设的常规组织机构之外,为了落实上级机关要求、完成某项特别任务、应对某类突发事件而按照一定程序设立的跨部门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常设性或临时性的组织协调机构。
学校内设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具有议事决策功能的各专门委员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议事协调机构冠名应以“华中师范大学”开头,一般称为“华中师范大学××领导小组”。
第四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科学、高效、统一和规范的原则。学校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六条为了落实上级要求、协调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应对某项重要任务或突发事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职能部门在征求其分管校领导及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材料须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目的,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目标任务、职责权限、办事机构、设立期限、办公地点等。
(二)学校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待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按照程序发文公布。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八条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实体性机构,不核拨经费,不定编制,不明确级别,挂靠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分为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条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形式采取席位制。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和全局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其办事机构挂靠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成员只写单位名,不写个人姓名。
第十一条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形式采取限期制。
临时成立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其组长、副组长、成员构成原则和产生方式与席位制相同。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具有时效性,随着临时任务的完成,机构自动撤销,机构人员身份也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议事协调机构的功能主要是议事和协调。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明确授权后,可以决定学校某一方面的事务;对未明确授权事项的议事和协调结果,应按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议事和协调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其办事机构挂靠单位负责执行办理。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对于工作职能相近、工作职责有交叉涵盖以及其它原因需要合并的议事协调机构,应予以合并。对于擅自设立、工作职能脱离实际需要、长期不开展工作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应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对于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式变化,需要变更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及时调整变更,并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进行监督,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挂靠部门每年应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当年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