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党字〔2017〕95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2017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年10月20日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规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修改和废除;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团组织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学院和实体性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三)六级以上职员的聘任;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五)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三)学校基金会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要求的10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和200万元以上资金的运作;
(四)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由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学校办公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签署对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签署意见时应明确、具体,不得用圈阅或签名形式代替具体意见。
(一)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由教代会执委会汇总出具明确意见;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并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出具明确意见;
(四)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会议决策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在会前出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按《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集体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14〕10号)同时废止。